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09388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湖南局 发文日期 15983772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徐建峰)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徐建峰)

2020〕5号

 

当事人:徐建峰,男,1975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建峰内幕交易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建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1月26日,海辰药业披露《关于签署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海辰药业及其控股股东曹于平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投资)、一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资本)及其关联方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股权)、合肥桉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桉树资本)等共同成立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高研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募集资金6亿元(其中海辰药业出资1亿元),用于收购意大利肿瘤药研发机构Nerviano Medical Sciences Group(以下简称NMS集团)90%股权。

2018年3月29日,海辰药业发布了《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宣布中方联合收购方已于当地时间2018年3月28日,在意大利内尔维亚诺完成了对NMS集团90%股权的收购、交割。

2018年4月中旬,在完成对NMS集团的收购之后,海辰药业、一村资本、桉树资本、东城投资开始商谈回购东城投资持有的合肥高研产业基金份额及项目落地的事宜。

2018年4月23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肥东县人民政府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项目)、《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为基金份额回购项目)等议案,其中,海辰药业在肥东县的投资预计为4亿元,海辰药业回购限额上限为4964万元。2018年4月25日,上述两项议案因东城投资需要先履行国资审核报备程序而推迟审议。

2018年5月24日,海辰药业在其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群里发布通知,定于2018年5月26日上午召开第二十次董事会及第十六次监事会,审议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

2018年5月26日,海辰药业召开了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议案以及基金回购等议案,并于2018年5月27日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两个项目投资金额合计为4.4964亿元,占海辰药业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6.3230亿元的71.11%,已远超《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大投资行为的标准,是法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于2018年5月27日,敏感期为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6日。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是此次重大事项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

二、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的情况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49,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徐建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冒某兰共同生活、关系密切

海辰药业监事会主席冒某兰是此次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3日,徐建峰系冒某兰配偶,共同生活、关系密切。

(二)徐建峰通过张某新利用“俞某虹”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的情况

“俞某虹”证券账户是徐建峰通过其供应商张某新寻找的账户。2018年3月,徐建峰询问张某新是否有证券账户可以供其使用,张某新遂以其配偶俞某虹名义新开证券账户供徐建峰使用。“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1日在中信证券如皋健康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

“俞某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徐建峰做出,徐建峰向张某新下达交易指令,张某新按徐建峰的交易指令具体操作。“俞某虹”证券账户交易“海辰药业”均为张某新使用其本人(189****2745)及俞某虹(159****9518)的手机号码下单。

“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5日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买入金额382.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8年6月6日、6月8日清仓卖出,卖出金额388.31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徐建峰违法所得为49,238元(已剔除交易税费等)。

(三)俞某虹”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4日转入资金13万元,5月25日转入资金370万元,累计转入资金383万元。其中13万元系张某新、俞某虹自有资金;370万元系徐建峰安排其哥哥徐某军转入。

(四)徐建峰交易“海辰药业”情况明显异常

“俞某虹”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4日转入资金13万元,于5月25日转入资金370万元;2018年5月25日买入“海辰药业”7.67万股,账户资金全部用于单向买入“海辰药业”,“俞某虹”证券账户新开账户后转入巨额资金,全仓买入单一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交易品种单一,且与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与传递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海辰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海辰药业肥东产业基地以及基金回购项目属于海辰药业重大投资行为,是法定内幕信息,徐建峰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徐建峰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49,238元,并处罚款147,71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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