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97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466354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刘文豪、杨赞、刘源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3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刘文豪、杨赞、刘源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刘文豪、杨赞、刘源:

经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披露义务。2018年至20226月期间,公司存在向公司关联方和合作方提供资金,后转移至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及实控人温伟。上述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与武汉联智赛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和力迩斯区块链安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提供财务资助未披露且未履行审议程序。2022年上半年,公司向上海嵊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塞力斯博宏区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提供借款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发生时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三、股权转让披露不完整。2022725日,控股股东赛海健康与黄剑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计向其转让持有的塞力医疗1,227.95万股,占比5.99%,转让金额1.48亿元。同日,赛海健康与黄剑锋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但塞力医疗未披露上述补充协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温伟、总经理王政、财务总监杨赞、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当事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当事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履行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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