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13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987483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4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资产受限情况披露不完整。公司2020年通过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向西藏惠利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亿元,转让期限1年,利率14%,转让标的系公司持有的北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收益权。根据其回购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对公司持有的北京象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权益进行了相关限制,但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限资产时,未披露公司对北京象舞股权的受限情况。

2.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在2019年改变了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但公司2019年年报中未充分披露前后会计期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变化,也未披露导致其变化的主要事实与依据。同时公司在2019年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新冠疫情已对未来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

3.存货类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不真实。公司将获取亚足联赛版权后至赛事开办前6个月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公司在2019年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及人员工资计入存货,金额为2227.7万美元(人员工资833.56万美元,财务费用1394.14万美元);2020年公司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将部分人员工资计入存货成本,金额为574.58万美元。而公司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对存货类会计政策的披露中,未完整披露非影视类存货的计价方法和依据,同时公司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不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披露不真实。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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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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