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10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2959906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718日,你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12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执行进度,经查发现部分项目进展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二是会计核算不准确。经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不规范、不充分,相关会计核算进度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三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经查发现你公司湘潭项目初始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关联方续建,建成后由关联方使用。双方未及时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手续。上市公司资产被占用后,公司未履行披露义务,关联方也未向上市公司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你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全面自查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及时披露自查和整改情况并查明相关责任人;二是全面自查公司资产状况,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提高会计基础水平。你公司应在2021年年报披露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按规定将本措施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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