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21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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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1427534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33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不实陈述,你公司存在业务方式、业务场所变更未报备、内控管理不健全、投顾协议未包括法定条款、业务留痕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