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2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6639112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陈志成197312月出生,时任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陈志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志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3292016410日,陈志成擅自以盈方微的名义,通过使用盈方微作废的旧公章和本人签字,前后钟某金陈某钦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盈方微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钟某金陈某钦合计1.5亿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盈方微上述担保事项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及时披露。陈志成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人借款进行担保并向公司隐瞒担保事项,导致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陈志成的行为构成指使盈方微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

陈志成隐瞒相关事项导致盈方微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构成指使盈方微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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