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179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63641132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姜培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30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姜培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姜培枫: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基股份或公司)购买了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春天)100%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彼岸春天原股东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睿圣投资)、姜培枫对彼岸春天2016-2020年业绩未达承诺金额、彼岸春天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彼岸春天2017-2020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其2017-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已完成。根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睿圣投资及姜培枫应在《彼岸春天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2020年度《收购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2020年业绩承诺补偿及彼岸春天资产减值补偿款项支付给台基股份,但睿圣投资、姜培枫至今未支付,也未披露原因。

睿圣投资、姜培枫不履行承诺且未披露原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睿圣投资、姜培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睿圣投资、姜培枫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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