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178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63647996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许锡忠、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32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许锡忠、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锡忠、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许锡忠作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为许锡忠个人与高灿烜之间的《股票协议转让期权合同》提供担保,未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外披露。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知悉上述违规担保但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许锡忠、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许锡忠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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