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42099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1628709780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29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高士庆、樊国红:

经查,2021年2月27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关于征收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月山渔场地面附属设施的函》,决定征收公司所属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同日,公司与房屋拆迁人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月山村民委员会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此次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金额280.6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81.9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98.76万元。同时,由于整体征用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对月山渔场现有养殖水面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管委会就相关损失及前期投入的经营补偿与公司签署协议书,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350.53万元。公司迟至2021年6月3日披露《关于政府征收部分房屋及获得相关经营补偿的补充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条第十八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时任总经理樊国红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高士庆、樊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高士庆、樊国红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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