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0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690372000
名        称 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

    经查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辅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诉讼涉及的有关事项

    2022722日,公司董事会就总经理等变更作出决议。84日,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ST辅仁大股东,以下简称辅仁集团)对*ST辅仁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等事项。82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

    *ST辅仁未及时就总经理变更和诉讼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未对债权转让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2021年报披露,202112月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制药)等6家下属公司分别与西藏华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账面净值9.99亿元的资产以5.71亿元转让给对方,影响利润总额4.28亿元。20226月协议双方决定终止执行。

    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朱成功作为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朱文亮作为总经理、朱学究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朱成功、朱文亮对全部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朱学究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辅仁、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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