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9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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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18323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薛鸿雁、谭岚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在2016-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修武县金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湘垚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晖隆贸易有限公司、博爱县恒曜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也未披露与4家公司的交易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薛鸿雁、董事会秘书谭岚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存在代持情形且未披露
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公司未在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明晰披露股权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董事长薛鸿雁、董事会秘书谭岚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薛鸿雁、谭岚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