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94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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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18257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银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涉及金额3,046,660.32元。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鲁银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鲁银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