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1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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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603327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阳天一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杨明祖、朱建周: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该案件涉案金额32,419,11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94%,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11月10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董事长杨明祖、董事会秘书朱建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明祖、朱建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