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0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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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614765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居间介绍客户的情形,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居间人管理相关制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居间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增强合规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你分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