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5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9016823000
名        称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兵、王旭东: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保荐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履行相关职责,未能就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你们所出具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发表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六条的规定。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兵、王旭东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317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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