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47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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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391053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友贵)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友贵)
当事人:王友贵,男,1963年1月出生,2018年7月至立案调查日,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董事;2018年12月至立案调查日,任银鸽投资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桓台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鸽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鸽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王友贵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友贵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