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4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909606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顾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顾琦)

    当事人:顾琦,男,19774月出生,20175—20208月,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董事、董事长;20175—20198月,任银鸽投资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鸽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银鸽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2018年,银鸽投资在未审议等情况下,分别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涉及本金和授信7.4亿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年、2019年,银鸽投资在未审议等情况下,向银鸽集团分别提供资金24,500,000.00元、51,810,000.00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2018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银鸽投资虚增收入24,951,456.40元,虚增利润总额24,043,612.37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三、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2020年,银鸽投资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案金额400,080,000.00元;未及时披露购销合同仲裁事项,涉及货款989,255,265.58元及相关违约金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书、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顾琦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顾琦给予警告,并处12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117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