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0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308433000
名        称 关于对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陈红凯李宏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1、2022年存在收入86.26万元、支出88.80万元未入账的情形。其中,为关联方支付税费、保险费等共计4.45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至2022年12月1日已全部还清。

    二、公司未按要求准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未登记2022年一季报、权益分配事项及2022年业绩预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陈红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宏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三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陈红凯、李宏杰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防止出现资金占用,完善内幕信息防控机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你公司和相关人员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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