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4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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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844486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代偿情况
前期,你公司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1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方提供反担保。2021年5月31日至6月11日,你公司代河南华晶偿还上述银行贷款10,00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代偿相关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2021年度,你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94.76万元,较2020年度下降71.58%。你公司未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规定。
三、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
你公司实际控制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2家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整改上述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