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9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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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53153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你公司在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将亏损约15亿元到18亿元;在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预计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将亏损约17.96亿元。你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的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亏损31.99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存在明显差异,存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代董事长兼代董秘朱成功、总经理朱文亮、财务总监朱学究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