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42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5430083000
名        称 关于对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灵宝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灵宝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灵宝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手机设备登录客户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对后台支撑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服务客户手续费收入挂钩,反映出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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