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888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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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419201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朱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朱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洪亮:
你作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和股东,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共计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你所持股份。经查,你于2021年12月7日从公司离职,于2022年5月5日将所持20万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时离职未满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