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9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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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88486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兴华)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兴华)
当事人:曹兴华,男,1964年6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永城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兴华内幕交易“神火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5月9日,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同意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股份或公司)对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神火)增资事项。
2020年7月2日,神火股份与中介机构就增资云南神火事项进行初步探讨并达成合作意向。公司相关人员以口头、电话方式将该事项告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并提醒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内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2020年7月9日上午11:01,神火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拟对云南神火进行增资。该公告最早于当日11:45公开发布。
2020年10月13日,神火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完成。
神火股份2020年7月9日公告的公司拟筹划的重大事项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20年5月9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午11:45。鉴于曹兴华所任职务,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曹兴华内幕交易“神火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孙某”证券账户2007年12月10日开立于中原证券有限公司永城中原路营业部,普通资金账号为590××502,下挂上海A股东账户A65××××701、深圳A股东账户012××××945。
2.资金往来情况
“孙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2×××××××65905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神火股份”的资金为曹兴华自有或者借贷资金。
3.控制关系
“孙某”证券账户由曹兴华实际控制。曹兴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神火股份”的方式为电脑委托和手机委托,下单MAC地址是0025××××BE48,为其本人电脑;下单手机号是139×××××579,为经曹兴华同意由他人操作所使用号码。
(二)涉案账户交易“神火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兴华控制“孙某”证券账户,买入“神火股份”202,500股,成交金额1,030,226元;2020年7月7日、1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17,268元,获利85,667.03元。
以上事实,有神火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曹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曹兴华违法所得85,667.03元,并处60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河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