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72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1938823000
名        称 关于对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越、武洲、刘德永、薛福强: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11月19日,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地址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2021年11月11日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导致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与披露《公司章程》记载注册地址不一致。

    二、20221月7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马越正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司此前知悉该事项后未及时披露

    马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武洲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德作为公司总经理,强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马越、武洲、刘德永、薛福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月1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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