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23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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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9133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致云)与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凭德)于2019年11月14日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372,930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5.00%。宁波致云与杭州凭德承诺,自2020年12月31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已持有的猛狮科技股份。
2021年8月27日,宁波致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猛狮科技股份6,445,500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1.1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持股数据显示,杭州凭德于2021年9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间累计减持猛狮科技股份18,260,794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3.22%。宁波致云和杭州凭德减持行为违反了之前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