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563 分        类 其他;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河南局 发文日期 163570614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   

  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为易成新能全资子公司。2021年4月27日,开封炭素收到开封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14,530,000元。公司至2021年9月27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14,530,000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炭素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债权人,按照抚顺特钢重整方案确定的折股比例,开封炭素债权折合抚顺特钢股票1,019,530股。2021年4月14日,开封炭素证券账户实际收到上述股票,至2021年9月14日才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8,074,679.21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6月,开封炭素在二级市场减持抚顺特钢股票,取得收益为7,654,775.56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7,654,775.56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

  王安乐作为公司董事长、万建民作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开封炭素董事、杨帆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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