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59070 | 分 类 | 其他;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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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局 | 发文日期 | 16351178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光彩河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光彩河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光彩河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未保存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凭证、账簿、银行账户流水、2019-2020年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投资协议、划款、投后管理等投资相关资料,以及投资者签署的合格投资者确认书及财产或收入证明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和执业规范,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