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583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河南局 发文日期 163244910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张清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张清海)

当事人:张清海,男,1955年10月出生,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乳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科迪乳业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迪乳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

科迪乳业《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

科迪乳业《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78,546.00万元,当期转回78,546.00万元;2017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48,305.37万元,当期转回248,305.37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340,615.03万元,当期转回340,615.03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676,691.74万元,当期转回479,184.93万元。

(二)2017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年科迪乳业提供8笔担保,合计金额38,820.00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提供1笔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提供2笔担保,合计金额4,500.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张清海为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和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张清海的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清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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