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583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河南局 发文日期 16324494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迪乳业、张清海、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迪乳业、张清海、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

   

  当事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乳业),住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张清海,男,1955年10月出生,科迪乳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科迪乳业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胡文猛,男,1985年3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刘新强1973年11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张永立1983年9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崔少松1983年9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张枫华1988年12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李盛玺1980年12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王守礼1975年3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迪乳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

  科迪乳业《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

  科迪乳业《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78,546.00万元,当期转回78,546.00万元;2017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48,305.37万元,当期转回248,305.37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340,615.03万元,当期转回340,615.03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676,691.74万元,当期转回479,184.93万元。

  (二)2017年至2019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年科迪乳业提供8笔担保,合计金额38,820.00万元;2018年科迪乳业提供1笔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2019年科迪乳业提供2笔担保,合计金额4,500.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科迪乳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张永立、崔少松。

  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新强、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916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