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09376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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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局 | 发文日期 | 1598837820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博)
当事人:李博,男,1983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博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李博就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基金公司查询情况等证据证明。
李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河南证监局(传真:0371-69337520)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