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28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1116518000
名        称 关于对池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池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4号)

池志国:

经查,我局发现黑龙江省轩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司专职人员仅4人;二是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信息中“募集账户信息、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均无相应信息;三是实际执行的产品等级分类与制度不符;四是基金经理任前不具有5年投资经验。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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