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83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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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01548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3号)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你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于2024年6月21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2306.05万股。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