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83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703108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昆、张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昆、张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2号)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昆、张志飞:
经查,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金浩)接受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委托,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2022年年报合并中科鼎实形成商誉的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目标资本结构选取不合理
北京中金浩在中科鼎实商誉减值测试中,采用目标资本结构计算折现率,目标资本结构采用可比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而可比公司2022年的平均资本结构为109.66%,与中科鼎实2022年评估基准日实际资本结构的2.81%差异巨大,且京蓝科技及其实控人已于2021年7月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中科鼎实已明显缺乏融资能力,北京中金浩认为中科鼎实可以实现目标资本结构缺乏合理性。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第五项“资本结构”的相关规定。
二、利用审计机构函证结果不审慎
北京中金浩对货币资金及其他往来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直接采用了审计机构的函证结果,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审计机构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核查验证,未对函证回函结果进行复核分析,未对其充分性进行评价。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七条、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内容存在遗漏
一是北京中金浩未将2022年中科鼎实2142.42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况作为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二是未将中科鼎实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担保用于京蓝科技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评估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北京中金浩才向中科鼎实获取“资产评估明细表”并归入工作底稿,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评估准则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的规定。王昆、张志飞作为该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昆、张志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