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2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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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409129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晋、国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晋、国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1号)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晋、国磊峰:
经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8460989M,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20,000万元至24,000万元。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2,033.42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年度报告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晋、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国磊峰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晋、国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