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6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3068140000
名        称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0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0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董事连任事宜未提交股东会审议。二是公司信息技术治理、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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