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68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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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30681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0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董事连任事宜未提交股东会审议。二是公司信息技术治理、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