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68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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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306795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9号)
永商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董事长徐珠锋、董事徐步升、监事王俊存在兼职,未按照规定向我局进行报告。二是公司信息技术治理、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