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13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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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21231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常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8号)
常亮:
经查,2024年1月3日,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你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承诺计划自2024年1月3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截至2024年7月2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在承诺期限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2.8万股,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前述增持计划。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依据《承诺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遵守承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