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39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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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46392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1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未配备专职信息技术审计人员,2022年以来未开展专项IT审计。三是重要信息系统上线验收前无安全测试相关报告,2022年以来未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压力测试。四是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