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3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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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46310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0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IT治理、网络安全管理的内部决策、执行机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二是公司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检测不充分,存在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切实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