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2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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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50180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辰能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黑龙江辰能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7号)
黑龙江辰能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制定明确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四是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五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