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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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44091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8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8号)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
经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7157K)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2月至8月期间,亿阳信通在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向沈阳兆启科技有限公司、丹东绿水农牧有限公司累计划转4,960万元,上述资金最终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控制的企业使用,至2023年4月才全部予以归还,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王文锋作为亿阳信通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并主导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发生,袁义祥作为亿阳信通的董事长、曹星作为亿阳信通的总裁、戚勇作为亿阳信通时任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亿阳信通、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亿阳信通及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财务内控管理规范运作水平,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