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60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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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601240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9号)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提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的相关材料。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