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1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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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91866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彦、丁宏伟、庄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彦、丁宏伟、庄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5号)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彦、丁宏伟、庄建龙:
经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345E,以下简称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出资7.6亿元与上海文盛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伙企业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上述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才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予以披露。
国中水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张彦作为国中水务时任董事长、丁宏伟作为时任总裁、庄建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国中水务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国中水务、张彦、丁宏伟、庄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中水务及张彦、丁宏伟、庄建龙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