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24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153080000
名        称 关于对邢威、王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邢威、王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1号)

邢威、王勋:

经查,永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邢威作为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王勋作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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