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2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4152603000
名        称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0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0号)

永商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开户由交易风控部负责,客户回访由稽核合规部负责。

   (二)信息技术方面。一是2022年5月23日,公司主机房服务器遭到网络攻击,导致公司客户无法登陆交易系统。截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主机房尚未恢复正常运行。二是技术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三是灾备机房备份能力不符合规定,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合规意识淡薄、技术能力不足、运维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信息技术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同时,你公司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你公司应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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