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13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5230509000
名        称 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尔滨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决定,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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