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13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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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523050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7号)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尔滨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