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5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050357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5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5号)

王冰

经查,我局发现你(身份证号:23212719XXXXXX0228)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大庆龙凤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开展营销活动中,合规意识淡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泄露客户信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二是向客户传递非江海证券统一提供的投资信息,并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三是电话服务过程中营销宣传内容不实,存在误导性内容和不当表述,以自称炒股等不当方式作为营销手段诱导客户购买固定收益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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