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6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0891732000
名        称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2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二是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三是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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