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33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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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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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5号)

左洪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与万浩波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你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作为奥瑞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情形,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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