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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邓伟、邓清)

当事人:邓伟,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任亿阳信通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邓清,女,1966年6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邓伟、邓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19162021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邓清、邓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亿阳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贸易)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月8日、1月15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500万元、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4月7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不早于2016年5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不早于2016年5月20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7,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6月16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8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8月8日、11月8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6,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500万元、255.72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2016年10月10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2016年11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2016年11月9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2016年12月1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6,8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银国信·稳健2137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2016年12月30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1号”投资者出具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年1月8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年1月9日、2月17日、5月8日、6月9日,亿阳信通分别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九2017年1月10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8,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年2月16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年2月20日、2月21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4,492万元、6,73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2017年2月24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全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3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三)2017年3月2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期”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1,692,856.20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2017年3月6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年3月10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六)2017年3月20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年3月22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8,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年3月24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年3月27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年5月3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2017年5月6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年5月6日、5月30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年5月8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年5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五)2017年5月15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年5月16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七)不早于2017年5月17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八2017年6月2日,亿阳信通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阜新工贸提供5,3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九2017年6月22日,亿阳信通与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328,507,976.16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2017年6月28日,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与崔宏晔签订了《借款合同》,亿阳集团实际获得了该笔5000万元借款,亿阳信通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一)不早于2017年6月29日,亿阳信通向张翠出具《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二)2017年7月20日,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九辰1号提供担保,约定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四十三)2017年7月24日,亿阳信通与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四)2017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Y08170005-2号《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 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2018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28笔,共计4.24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五洲博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4.71亿元共计形成占用8.95亿元。亿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7亿元;亿阳信通以其对未申报债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10万元以及债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6602.52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持亿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KMQP0336号)显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1.33亿元。2021年5月28日,亿阳集团偿还亿阳信通0.29亿元。还有0.33亿元待执行回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会计凭证、情况说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亿阳信通2016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邓伟在代表亿阳集团签订相关借款合同过程中,明知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邓伟作为亿阳信通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邓清作为亿阳集团时任董事,分管亿阳集团的投资、融资业务,并在2017年5月至2018年底邓伟失联期间成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主导了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邓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邓伟并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缺乏法律依据,对亿阳信通担保合同一事大部分不知情。不存在“明知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更没有“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二是告知书中表述的“担保金额68亿元”仅仅是担保合同的约定数,不是真实发生额,实际担保金额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管理人律师团队最终认定为49亿元;三是亿阳信通给亿阳集团及关联方担保所造成的损失,在亿阳集团的重整过程中已经获得了解决。邓伟对于亿阳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应该负有领导责任,但确不知情,并说服亿阳集团的重整投资人主动代偿。亿阳信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已获得解决;四是终身禁入明显过重。请求对亿阳信通免除处罚,对邓伟从轻、减轻处罚。

邓清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邓清自2009年起就未在亿阳集团领取任何工薪,且一直负责亿阳石油的日常经营工作;二是2017年5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的11笔借款,有9笔非邓清本人签字,涉及邓清本人签字的仅有两笔,且都不是代表亿阳集团签字的;三是11笔借款已经在亿阳集团破产重整中转股完毕,对于在公司危难时期邓清勇于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应该得到处罚。四是邓清从未收到过亿阳信通半年报发布前的任何内容,亿阳信通在发布半年报之前也从未跟邓清本人核实过。邓清勤勉尽责,为公司承担着上亿元的借款和担保责任,无力承担罚款。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对于邓伟的申辩意见。一是邓伟作为亿阳信通的时任实际控制人,为控股股东亿阳集团提供大量担保,金额巨大,并通过第三方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邓伟作为时任亿阳集团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担保事项及资金占用的最终受益人。所称不知情、相关期间失去人身自由、另有他人实施相关行为等理由不能成立,不是其推卸责任的法定理由。二是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邓伟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其辩称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缺乏法律依据等不能成立。三是担保金额的数额,我局核实的是历史上发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数额,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是现存的担保数额,统计口径不一致。四是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截至本次听证日,上述资金仍未全部解决。对于本案所涉资金占用4.71亿元,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偿还,我局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五是对于终身禁入市场措施,我局重新复核了违法事实与证据,对其处罚幅度做适当调整。综上,对其市场禁入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第二,对于邓清的申辩意见。一是虽然邓清没有在亿阳集团领取薪酬,但在亿阳集团担任董事。在邓伟失联期间,邓清作为邓伟的亲妹妹,主导亿阳集团融资、收取上市公司公章等重大事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邓清在邓伟失联期间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并无不当。二是作为亿阳集团时任实际负责人,即便对于部分合同没有亲自签署,这并不代表其对合同签署事项不知情。三是对于担保事项解决的问题,同邓伟申辩意见的分析认定。对于邓清面临亿阳集团债务危机所做的努力,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起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四是邓清作为亿阳集团在邓伟失联期间的实际负责人,对于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担保事项应当主动告知,有责任、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未收到半年报发布的内容、无力承担罚款等均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邓伟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邓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邓伟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邓清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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